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的通知
教外司综〔2009〕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应对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为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我司总结了以往在形式和实质内容审查工作中的经验,结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制作了项目申请上报材料清单(附件1)、《申请表》填写指南(附件2)、形式审查表(附件3)和实质内容初审表(附件4)。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真正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有关申报、受理和审批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规定。
二、指导各申报单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申请材料形式和内容规范以及相关审批程序,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中严格要求各申报单位,并对其所报材料的形式和实质内容进行认真审查,避免申报材料中出现申请材料不全、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合作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确保上报教育部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以及初审意见的科学性。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厅(教委)报教育部审批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请示时,需将上述形式审查表和实质内容初审表一并上报。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其它项目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或审批工作可参考本通知有关要求。
附件:1.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报材料清单
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指南
3.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表
4.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初审表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1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上报材料清单
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拟同意中方合作办学者申报该项目的审核意见原件(含填写好的形式审查表和实质内容初审表)
2. 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3.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详细要求参见附件二填表指南)
4. 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5. 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6. 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7. 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8. 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9. 验资证明原件(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10. 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11.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 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
13. 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尚未经过评估的可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替代)
14. 电子文档光盘(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合作办学协议WORD电子文档、详细教育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WORD电子文档和MDB数据库电子文档
注意事项:
1. 一份申报材料只能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
专业);
2. 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
3. 申报材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
4. 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含原件(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
外),四份复印件。五份材料的内容和装订顺序一致;
未列入以上清单的材料请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
附件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指南
注意事项:
1. 中外合作办学者务必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参照此填写指南逐项用中文(除特别要求外)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
2. 填写应采用打印方式。
3. 不得删改申请表栏目,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
4. 中国教育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多于一家时,可自行复制相应表格部分填写。
5. 一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
6.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参照本填写指南。
审批机关用栏 |
受理序号: |
收件日期: |
行政决定:□ 批准 □ 不批准 |
批准书编号: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
【中国教育机构+“与”+国别+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专业+层次+“教育项目”(如:XX大学与XX国XX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备注:
专业:如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专业名称应使用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或《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规范名称。
层次:选择下表中A-F任一项:
选项 |
层次表述 |
备注 |
A |
本科 |
只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 同时颁发中、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 |
B |
硕士研究生 |
C |
博士研究生 |
D |
学士学位 |
仅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 |
E |
硕士学位 |
F |
博士学位 |
】
中国教育机构名称:【请按照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填写】
外国教育机构名称:【外国教育机构通用中文译名】
【外国教育机构本国通用语全称】
【外国教育机构正式英文全称】
联 系 人:【建议填写两个联系人】
联系电话:【带区号的办公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传 真:【带区号的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常用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一、中国教育机构【注意:此部分为中国教育机构情况,而非合作办学项目情况】
名 称 |
【请与封面所填中国教育机构名称一致】 |
地 址 |
【×省×市×区×街/路×号】 |
邮政编码 |
【必填】 |
法定代表人 |
【请按法人证书填写】 |
身份证号码 |
【必填】 |
设立时间 |
【必填】 |
组织代码 |
【请按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
网 址 |
【必填】 |
主管部门 |
【必填】 |
类 别 |
□ 公办学校 □ 民办学校 【必选】 |
□ 学历教育 □ 非学历教育 【必选】 |
□ 其他 (请说明: ) |
层 次 |
□ 高等教育 □ 中等教育 □ 学前教育 【必选】 |
□ 其他 (请说明: ) |
颁发证书 【注意:为中国教育机构情况,而非合作办学情况】 |
高等学历:□ 研究生 □ 本 科 □ 高等专科 |
中等学历:□ 高级中等学历 |
学 位:□ 博 士 □ 硕 士 □ 学 士 |
其他学业证书(请说明: ) |
近三年 在校生规模 【必填】 |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
教师数【必填】 |
高级职务 |
中级职务 |
初级职务 |
专职行政人员数 |
专职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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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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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机 构 简 介 |
【此栏请填写: 1. 教育机构沿革 2. 教育机构基本数据 3. 与拟举办项目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情况(重点内容) 4. 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5. 其他相关内容 (500字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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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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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开 展 合 作 办 学 情 况 |
机构/项目名称 |
外方合作办学者 |
开设专业及其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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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请填写经教育部审批或备案编号的机构与项目(注明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编号),校际交流等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活动请勿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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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教育机构【注意:此部分为外国教育机构情况,而非合作办学项目情况】
名 称 【请与封面所填外国教育机构名称一致】 |
(英文) |
(中文译文) |
法定代表人 |
【必填】 |
身份证号码 |
【必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注册日期 |
【必填】 |
注册有效期 |
【必填】 |
注 册 地 |
【必填】 |
地 址 |
(英文) |
(官方语言)【注:用官方语言填写地址,而非填写官方语言为何种语言】 |
类 别 |
□ 国立学校 □ 公立学校 □ 私立学校【必选】 |
□ 营利性组织 □ 非营利性组织【必选】 |
□ 其他( 请说明: ) |
层 次 |
□ 高等教育 □ 中等教育 □ 学前教育 【必选】 |
□ 其他( 请说明: ) |
颁发证书 【注意:为外国教育机构情况,而非合作办学情况】 |
学 位:□ 博 士□ 副博士□ 硕 士□ 学 士□ 副学士 |
文 凭:( 请说明: ) |
其他学业、专业证书( 请说明: ) |
请说明在所属国获得承认情况: |
评估认证 情 况 |
【外国教育机构或其某一学科专业获得相关机构的评估认证情况,包括评估认证机构名称、评估认证方式、评估机构是否获得政府认可等】 |
近三年 在校生规模 【必填】 |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
教师数【必填】 |
高级职务 |
中级职务 |
初级职务 |
行政人员数 |
专职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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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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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机 构 简 介 |
【此栏请填写: 1. 教育机构沿革 2. 教育机构基本数据 3. 与拟举办项目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情况(重点内容) 4. 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5. 其他相关内容 (500字左右)】 |
在中 国境 内已 开展 合作 办学 情况 |
机构/项目名称 |
中国合作办学者 |
开设专业及其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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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请填写经教育部审批或备案编号的机构与项目(注明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编号),校际交流等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活动请勿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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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 他国 家和 地区 办学 情况 |
【如实填写】 |
三、合作办学事项
拟举办项目名称 |
(中文)【请与封面所填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一致】 |
(英文)【请参照合作办学协议中的项目外文名称】 |
办学地址 |
【请填写进行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活动的地址】 |
合作期限 |
【请填写合作有效期(年数)、截止日期(年月日)和协议签署日期(年月日)。注意:此有效期应包括最后一届学生的培养周期,即有效期结束时不应有在校生。】 |
办 学 条 件 【指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的情况】 |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投入 |
中方 |
【师资、场地设施、图书、设备、资金、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具体解释请参阅《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条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
外方 |
场地设施 |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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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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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
□ 拥有 □ 租赁 |
图书 |
拥有量 |
【必填】 |
设备 |
总 值 |
【必填】 |
社会 捐赠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捐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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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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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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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资助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资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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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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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目标 |
【指通过合作办学拟达到的人才培养类型规格,请与教育教学计划保持一致】 |
办学规模 |
【指项目举办后,该项目在校生的最大规模】 |
招收学生 |
录取标准 |
【计划内招生请注明录取批次及分数线标准;自主招生填写招生对象、录取条件和标准,包括对学历和外语水平的要求】 |
录取方式 |
【填写“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或“自主招生”】 |
年招生人数 |
【填写确切数字,不得多于合作办学协议中约定的人数】 |
办学层次 |
□ 高等教育 □ 中等教育 □ 学前教育 【必选】 |
办学形式 【必填】 |
面授 % |
其他 % (何种形式: ) |
修业年限 |
【指学制】 |
各自 负责 事项 |
中 方 |
【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填写】 |
外 方 |
【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填写】 |
颁 发 证 书 情 况 【请填写本项目颁发证书情况】 |
中国教育机 构颁发证书 【必填】 |
证书名称 |
【请填写所颁发证书全称(务必注明颁证院校名,勿标明专业)】 |
高等学历证书:□研究生□本 科□高等专科 中等学历证书:□高级中等学历 学位证书: □博 士 □硕 士 □学 士 其他学业证书(请说明: ) |
外国教育机 构颁发证书 【必填】 |
证书名称 |
(外文)【请按照实际颁发证书填写全称】 |
(中文译文)【请按照实际颁发证书翻译全称】 |
学位证书:□ 博 士□ 副博士□ 硕 士 □ 学 士□ 副学士 文凭证书:(请说明: ) 其他学业、专业证书(请说明: ) |
其他颁发 证书情况 |
【如实填写】 |
教 育
教
学 |
授课情况 |
中方教师 授课所占比例 |
% |
外方教师 授课所占比例 |
【指外方教师在我国境内授课时数占总时数的比例】 |
师资情况 【如实填写】 |
拟聘中方 专职教师数 |
|
拟聘中方 兼职教师数 |
|
拟聘外方 专职教师数 |
|
拟聘外方 兼职教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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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请填写: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拟举办的专业; 2. 教育教学计划概要; 3. 教学管理情况; 4. 论证所举办的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的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500字左右)】 |
四、内部管理体制
项目管理机构名称 |
【填写:“××项目管理委员会”】 |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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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在管理机构中所任职务 |
性别 |
年龄 |
国 籍 |
职 业 |
中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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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所任职务,而非本身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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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事的 主要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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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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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所任职务,而非本身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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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事的 主要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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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 名 |
【必填】 |
身份证号码 |
【必填】 |
工作单位 |
【必填】 |
职务、职称 |
【必填】 |
五、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经 费 筹 措 |
收
费 |
项 目 |
标 准 |
【指拟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对学生收费科目和收费数额。请以人民币计收各项收费,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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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均培养成本测算 |
【如实逐项填写数额】 |
其他 |
【其他筹措经费的渠道及数额】 |
管理 使用 |
【指如何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注意:应当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
六、真实性保证
我保证,在申请表及附件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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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机构 |
外国教育机构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姓名 (正楷或打印)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姓名 (印刷体或打印) |
【请采用打印方式填写中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姓名】 |
【请采用打印方式填写外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姓名】 |
签 名 |
签 名 |
【签字人应与上栏所填人员相同】 |
【签字人应与上栏所填人员相同】 |
中国教育机构盖章 |
外国教育机构盖章 |
【必须盖章】
年 月 日
|
【可以为印章或钢印,如无,请在表后附从未启用印章的说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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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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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要 点 |
是 |
否 |
不适用 |
备 注 |
申报材料 |
1. 一份申报材料仅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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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报材料齐全并按正确顺序装订(参照附件一第二部分中国教育机构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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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求为原件的材料提供了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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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五份复印件的内容和装订顺序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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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所有外文材料有中文翻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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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6. 申请表第六项真实性保证页有外国教育机构盖章(或未启用印章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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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表第六项真实性保证页有中国教育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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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请表第六项有中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如被授权人签字须有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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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请表第六项有外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如被授权人签字须有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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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请表按照附件二填表指南逐项认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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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合
作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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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作协议有中文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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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作协议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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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作协议中文文本合作办学双方均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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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作协议外文文本合作办学双方均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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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作协议中文文本外方签字者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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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合作协议中文文本中方签字者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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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作协议外文文本外方签字者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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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合作协议外文文本中方签字者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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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合作协议中文文本中国教育机构已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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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合作协议中文文本外国教育机构已盖章(或未启用印章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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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作协议外文文本中国教育机构已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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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合作协议外文文本外国教育机构已盖章(或未启用印章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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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盘 |
23. 光盘包括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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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光盘包括合作办学协议WORD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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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光盘包括详细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WORD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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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光盘包括MDB数据库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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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光盘所含相关电子版材料内容与纸质材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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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初审表
项目名称:
审 查 要 点 |
是 |
否 |
不适用 |
审查依据 (请提供证明材料或申请材料中的佐证及其页码) |
1. 中方合作办学者是否为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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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机构代码为 |
2. 中国教育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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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方合作办学者是否为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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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国教育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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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全程在中国境内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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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年、境外 年。 |
6.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对象是否主要为中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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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为颁发至少一方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项目,并颁发至少一方的学历、学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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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外国教育机构及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不涉及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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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外国教育机构是否不涉及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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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无宗教教育,不开展宗教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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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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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作办学协议是否包括: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住所②中方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③外方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④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⑤合作内容和期限(包括有效期、截止日期和签署日期)⑥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⑦权利、义务⑧争议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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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作办学协议的中外文文本的内容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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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国教育机构是否具有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应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并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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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相近专业名称___________ |
15.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是否基本具备拟举办项目专业、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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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外国教育机构是否具有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应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并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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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相近专业名称__________ |
17.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与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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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颁发双方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双方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层次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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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如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MBA、EMBA等专业学位(包括仅颁发外方此类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是否具有此类学位的授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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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而非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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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的外方课程是否占该项目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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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计算过程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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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的专业核心课程是否占该项目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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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计算过程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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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是否占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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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计算过程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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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时数是否占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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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计算过程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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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如涉及知识产权的投入,中国教育机构知识产权投入是否不超过中方投入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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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如涉及知识产权的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是否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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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国教育机构如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了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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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如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是否递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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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如不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涉及其知识产权投入的,其知识产权投入是否不超过其总投入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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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计算过程或依据: |
30. 如涉及知识产权的投入,中国教育机构知识产权投入不超过中方投入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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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计算过程或依据: |
31.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由5人以上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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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的中方组成人员是否不少于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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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计算过程或依据: |
33.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副负责人是否由双方分别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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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由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代表、项目主要行政负责人、参与项目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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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中是否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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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任的外籍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以及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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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外国教育机构是否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在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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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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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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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厅(教委)报教育部审批有关项目的请示时,需将上述形式审查表和基本实质内容审查表作为附件报来。